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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时间:2024-03-01 21:22:06       来源:新闻中心 点击:

  第七条:“粮油仓储单位理应当具有以下条件:(一)具有固定运营场所,并契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、危险源安全间隔的规则;(二)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,并契合粮油贮藏技能规范的要求;(三)具有相应的专业方面技能办理人员。”第二十九条:“粮油仓储单位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则条件的,由担任存案办理的粮食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正告;拒不改正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
  不具有第七条规则条件的;不具有第七条规则条件,仓容规划3000吨以下或罐容规划600吨以下,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;不具有第七条规则条件,仓容规划3000吨以上或罐容规划600吨以上,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。

  予以正告;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  《粮油仓储办理办法》第七条:“粮油仓储单位理应当具有以下条件:(一)具有固定运营场所,并契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、危险源安全间隔的规则;(二)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,并契合粮油贮藏技能规范的要求;(三)具有相应的专业方面技能办理人员。”

  《粮油仓储办理办法》第七条:“粮油仓储单位理应当具有以下条件:(一)具有固定运营场所,并契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、危险源安全间隔的规则;(二)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,并契合粮油贮藏技能规范的要求;(三)具有相应的专业方面技能办理人员。”

  《粮油仓储办理办法》第七条:“粮油仓储单位理应当具有以下条件:(一)具有固定运营场所,并契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、危险源安全间隔的规则;(二)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,并契合粮油贮藏技能规范的要求;(三)具有相应的专业方面技能办理人员。”

  窗口咨询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山东粮食和物资储藏局7楼711室(监督检查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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